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界限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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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被胁迫杀人的案件频发,其中最大的争议就是对于被胁迫杀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由于紧急避险和胁从犯在某种程度上均含有胁迫的内容,因此,此类案件的争议点基本在于被胁迫杀人的行为究竟是紧急避险,抑或属于故意杀人罪的胁从犯。我国刑法虽对紧急避险与胁从犯作了相关规定,但理论界对二者的理解存在歧义,对其界限的探讨也不够充分,导致在司法审判中,当涉及被胁迫行为时,社会各界对紧急避险与胁从犯的认定存在一些争议,严重影响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认同。本文从夏某被迫杀人案出发,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紧急避险与胁从犯在司法实践中不易区分的问题,分析影响二者认定和区分的各个要件,明确其具体界限,以对紧急避险与胁从犯有更深刻的理解,在实践中更准确地处理被胁迫行为的定性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夏某被迫杀人一案基本情况的具体介绍。主要包括本案的案由、案发经过、理论界的分歧意见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是对相关问题的法理探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紧急避险的认定中疑难问题的分析,主要探讨了紧急避险的“不得已”要件、紧急避险中生命法益的衡量以及行为主体身份的限制;第二部分是对胁从犯的认定中疑难问题的分析,详细探讨了胁从犯的特殊条件,论证了遭受紧急的生命胁迫而实施犯罪的人不应成立胁从犯;第三部分具体阐述了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界限。第三部分是夏某被迫杀人一案的研究结论。通过上述对紧急避险与胁从犯在具体认定中不易区分的问题进行探讨,根据二者在构成要件方面的界限,结合本案的具体细节,得出案件结论:首先,夏某被迫杀害王某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其次,夏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最后,绑匪们利用了夏某的紧急避险行为,成立间接正犯。第四部分是本案的研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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