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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纠纷,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法学研究必须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各国对解决群体性诉讼的制度规定相似却又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一般都是将共同诉讼、诉讼信托或者诉讼担当作为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有代表性的制度包括: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具有传统的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所无法代替的程序优势,本应成为一种利用率很高并且能够产生巨大诉讼利益的诉讼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呈现出几近“休眠”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本文在考察和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及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不畅的原因,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本文正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对群体诉讼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阐述了群体诉讼的特征,并分析了群体诉讼制度在促进诉讼经济、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保障民众接近司法、抑制侵权行为发生等方面的功能和价值体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美国的集团诉讼、德国的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以及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等制度的概念、特征和适用要件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彼此之间的异同点,并进行适当的评价,以期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能够合理借鉴;第三部分从实证的角度阐述了我国现阶段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和主要特点,分析了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受限的各方面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代表人诉讼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