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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增长,导致环境负荷过大,自然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生态环境面临的态势十分严峻,甚至危及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西部地区是我国江河上游、风沙源头,其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长江中下游及全国的广大区域,从而影响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由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代价付出区”(例如上游保护天然林)与环境效益的“生态收益区”(如中下游地区)在地理范围上的不对应,生态环境具有较大的公共物品性质,导致人们形成“生态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未能在市场交换中体现出来,为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非常必要。与传统的命令控制性手段相比,经济激励手段具有明显的成本一效益优势和更强的激励一抑制作用,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生态补偿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手段。本文在综合评述国外森林生态服务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简述了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历程,深刻分析了生态补偿的几个关键科学问题——生态补偿概念、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在此基础上,以岷江上游为例,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对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的补偿(受偿)主体进行了分析;采用生态学和经济学方法,给出了补偿标准;通过实地调研,设计出了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主要结论如下:(1)根据森林生态效益的空间变化规律,本研究拟定岷江上游森林生态服务补偿的主体是都江堰至乐山段(下游)的居民、企业和政府,受偿主体是上游松潘、汶川等5县的居民、政府、水利、林业等部门。他们在实施流域森林生态补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下游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上游实施补偿,上游地区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合格的森林生态服务产品。运用条件价值评估法(CVM),对岷江下游居民家庭对上游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进行了研究,下游60.8%的居民具有支付意愿,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收入等是影响支付意愿的显著因素。(2)运用生态学方法和经济学方法,得到了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分别为462.20元/户·a、44.00元/户·a。由于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各有优劣,运用专家咨询法建立了集两种方法优势于一体的综合补偿标准。通过研究,得出下游地区为上游地区补偿的标准为215.5元/户·a。(3)在对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其补偿(受偿)意愿,构建了岷江上游森林生态服务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