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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体经济融资的重要渠道。伴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和债券品种的不断创新和多样化,债券市场的违约风险也在不断地累积。随着我国宏观经济下行压力不减,债券违约事件频发,逐渐成为债券市场的一种“新常态”。债券违约原本是一个成熟债券市场的正常现象,是债券市场风险的释放。但是在我国债券市场一直来都存在着“刚性兑付”的现象,诸多债券违约事件都是通过地方政府协调最终得以化险为夷。这种政府兜底的违约处置方式导致政府信用显性化,政府信用和发行人的市场信用混同,最终导致债券投资人的投资理性无法建立,更加依赖于政府的“刚性兑付”。建立成熟、有序的债券市场就要坚定的打破“刚性兑付”,让债券投资回归商事属性,在债券违约的处置过程中运用好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途径。本文介绍了债券市场的基本现状:2017年以来债券市场融资成本上升、债券发行量下降、债券违约事件趋于平稳和下降,但出现违约的风险依然不容小觑。笔者将债券违约的概念概括为广义的违约和狭义的违约。而“刚性兑付”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最早来自于信托行业,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地方政府对债券市场影响的加深,债券市场中也逐渐出现了“刚性兑付”这个概念。在第二章中,笔者从法律视角分析了债券“刚性兑付”的性质,将“刚性兑付”分为主动的“刚性兑付”和被动的“刚性兑付”。在主动“刚性兑付”行为中,由于履行义务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发行人主动“刚性兑付”和担保人主动“刚性兑付”。被动“刚性兑付”是指债券发行人基于各种压力,在面对债券持有人不合理的兑付请求时仍然选择“刚性兑付”。笔者认为“刚性兑付”的成因主要是监管分散后的失序、地方政府的内在推动、投资者对债券种类性质特点的认识混同、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健全、债券信用评级的弱化、债券违约救济机制难以得到运用。债券“刚性兑付”的存在,会侵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不利于债券市场的有序发展。在第三章中,笔者介绍了券违约处置的现有法律途径,包括:外部增信措施的运用,抵押物处置及发行人自主筹集资金,债务重组,诉讼求偿和破产程序。笔者分析了现有法律途径难以突破“刚性兑付”的困境,主要在于法律规制缺乏统一性、商事自治的契约规制体现不足、债券受托管理人权能受限、违约处置主体配合不足。笔者提出了打破“刚性兑付”的对策:建立有效而有限的行政指导机制、加强债券契约设计、完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完善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破产求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