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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国际经济买方市场大环境下,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它顺应国际贸易竞争激烈化和贸易程序便捷化的要求,有效地解决了赊销贸易所带来的供应商资金占压和债务人的信用风险问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国际保理商作为国际保理重要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有效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重大意义,进而影响着新兴的国际保理发展。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对国际保理商法律风险的防范作尝试性的探讨。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国际保理与保理商概述”。首先界定国际保理的概念,经过对现有理论的总结,本文将国际保理界定为:保理商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供应商和债务人所提供的一种集贸易资金融通、应收账款收取、销售账目管理和信用风险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接着对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应收帐款的债权转让。当今对国际保理法律性质主要有几种不同的学说: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担保说、债权让与说等。在这几种学说中,只有债权让与说能够完整地解释国际保理的全部职能,使得国际保理的各项职能在债权让与的基础上有机统一。随后分析介绍国际最为常见通用的无追索权的双保理运行模式和运作流程,以期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流程有一个直观的了解。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国际保理形式是国际双保理,它提供的是一种融资型无追索权的批量保理服务,本文论述中,若无特别说明,都是以国际双保理为探讨对象。最后,系统地分析了国际保理商和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国际保理是一种以债权让与为基础的独具特色的金融服务,这一点直接的反映在保理商与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上。具体而言,主要有四组关系,分别为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进口保理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和供应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出口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出口保理商主要面临着承购的应收账款债权之合法性与可转让性的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适用的风险,商事合同方面的风险,债权让与方面的风险,以及进口保理商方面的风险。面对这些风险,本文尝试性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第三部分“进口保理商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进口保理商主要面临着以下方面的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债权让与的转让通知形式方面的风险、债务人间接付款的风险、债务人提出虚假争议的风险、法律适用及争端解决方面的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对策。第四部分“我国国际保理商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及对策”。我国保理商面临的特殊法律风险主要有缺乏适应国际保理生存发展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缺乏社会信用体系和信息的披露及共享机制,缺乏适应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机制,国际保理业务的配套法制尚未建立。针对我国保理商面对的这些特殊法律风险,本文尝试提出一些防范对策。(1)以《合同法》的债权转让制度为基础,制定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保理法》;(2)建立必要的信息披露和共享制度,健全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制化信用体系:(3)制定规范国际保理业务的监管机制——《保理公司管理条例》;(4)完善配套法规,改善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