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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增值税。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估价技术和手段。首先要定性,搞清楚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为什么要监管特许权使用费。其次是定量,要搞清楚符合什么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被纳入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进行纳税调整以及怎样计税,这是定量的问题。定量问题是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难点所在,也有两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认定特许权使用费中的哪些部分需要计入海关应税价格,即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量化的资料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部分,这一步骤也称为费用分摊。其次,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计税,即根据商品税则和公认的会计原则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税率,这一步骤也称为商品分摊。第二是监管环节和程序。这一问题研究的是在海关监管的何种环节、由何种海关监管部门来进行特许权使用费的估价征税工作,是更为合理和高效的。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复杂性,目前对此问题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原则性,不够细化,而且这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很难改观,使估价技术的提升遭遇瓶颈。同时,海关内部涉及到特许权使用费管理的部门也很多,职责存在交叉,分工尚不明确。为了提升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监管水平,在研究估价水平之外,通过监管制度的改进来弥补法律法规的欠缺和估价技术的不足,显得更为有效。 在这种情况下,对海关监管制度完善的探究就显得意义重大。本文提出了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监管的“企业合规前置、海关核查后置”模式,在全面梳理海关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总结和创新了海关监管的程序,将其作为完善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监管工作的一次探索。此外,我们认为应该鼓励企业主动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的自查合规工作,与海关共同寻求这一问题的更优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