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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立法委员选举是南京国民政府选举的一部分,在选举史上意义重大。研究立法委员的选举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选举的筹备,国民党从“训政”走向“宪政”,立法委员的产生方式也要相应改变,从以前的任命制改为符合宪法要求的选举制。为了保证选举的顺利进行,通过了《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施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选举人及候选人资格、选举机关、选举程序、选举方法及当选无效认定、选举诉讼处理、立法委员罢免程序等关于立法委员选举的基本内容。选举总事务所公布的《立法委员选举进行程序》则规定了立法委员选举的基本程序和时间安排。选举筹备内容还包括立法委员应选名额分配:各省市按人口进行分配,蒙古、西藏、边疆地区少数民族、侨居国外国民、内地生活习惯特殊民族都各有规定名额。此外,职业团体也按团体分配名额。其次,选举的过程。候选人获得提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政党提名和选举人签署。选举人签署提名候选人仅限于无党派人士。关于政党提名问题,国民党党内的竞争以及与民社党、青年党的博弈都非常激烈。最终才在提名的名额和地区分配上都达成共识,选举才得以继续进行。候选人获得提名后就可以进行竞选,关于竞选的方式各地都出台了法规,候选人也通过各式各样的竞选方法进行宣传,为自己拉票。选举过程可以分为区域选举和职业团体选举。基本上相差不大,在选民和一些选举规定上有所区别。最后,选举结果分析。从当选立法委员名单可以看出立委的受教育程度、年龄、所属党派等信息。也可以分析出此次立委选举具有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的特点。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包括选民调查不充分,候选人存在不正当竞选,以及选举整个过程基本上由国民党控制。另外,围绕着选举结果还出现了很多纠纷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