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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是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但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以及内涵外延至今还没有统一、权威的理论,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自由裁量权的本质和内涵外延进行分析,以求能够达到全面完整界定自由裁量权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分析,并概括出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五个特征,以及权力范围,即不起诉权,暂缓起诉权,辩诉交易权,豁免权。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根基就在于近代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法律规范、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对诉讼经济、程序效益的追求。对于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历来存在诸多争议,但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权力人有两种以上合法方案自由选择的权力,以此为出发点,根据以上分析,目前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应主要体现为酌定不起诉权。我国刑事诉讼长期以来都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为例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并不是很发达,尽管近年来范围有所扩大,但也并不是出于诉讼效率方面的压力和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