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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我国劳动关系和用工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双重劳动关系应运而生。现今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兼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由于受传统一重劳动关系理论的影响,我国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一直持回避的态度,劳动法律规范除了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予以肯定以外,对其他双重劳动关系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滞后,造成了大量的劳动关系处在无人监管的状态。双重劳动关系面临着传统与现实的冲突。当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面对日益壮大的双重劳动关系群体,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双重劳动关系在法律规定及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发展历程、理论思考以及对双重劳动关系的完善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从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入手,分析了双重劳动关系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事实上存在两个劳动关系,每个关系都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或事实要件。以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念为基础,分析了其构成要件。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法》和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中。从目前有关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规定不明确,内容不完善,效力层次低。在实践中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工伤等争议时,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双重劳动关系在国外取得蓬勃发展,尤其在欧美等国家,亚洲的韩国也发展的很好。目前在我国形成了“返聘”、停薪留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兼职等多种形式的双重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面对双重劳动关系现象的出现,我国学者的规制态度可以分为三种观点,分别是:否定的观点、折中的观点和肯定的观点。加强对双重劳动关系的保护,既有其理论价值,也有其实践意义。对双重劳动关系的保护有其必然性。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有利于劳动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可以为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有利于建立多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最后一部分中,笔者针对我国现有的立法缺陷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保护双重劳动关系的具体对策。完善劳动法,明确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在劳动法中要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最高工时限制,最低工资保障。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告之制度。协调双重劳动关系与竞业禁止的关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每个用人单位都负有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这两种特殊的双重劳动关系,就其保护还提出了更具体的建议。同时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每个用人单位都负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