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的延续,一方面源于对国家法律权威性的维护,另一方面也因为当伦理约束与社会法律高度一致时,行为人不知法就等于是对社会道德的无知,这一情况出现的概率非常小。当法律规制的范围越来越广,延伸至道德规范都不曾涉及的领域时,知法的必然性就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理想状态。随着法定犯时代的到来,民众的“不知法”不应当成为法律谴责的对象,而只有内心对法律存在漠视甚至敌视的人才应受到刑法的问责。因此,违法性认识成为了刑法予以关注的领域。在我国,该理论的复杂更在于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国家相异,对违法性认识地位研究的必要性受到质疑。但刑法学界对于刑事责任如何受到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的讨论依旧热度不减。本文对违法性认识体系性地位的研究持以肯定态度,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法与案例分析法对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违法性认识错误如何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以及如何判断认识错误的可避免性等问题展开论述。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关于违法性认识理论相关的学术争议,包括围绕违法性认识体系性地位的故意说和责任说。德日刑法理论对该两种学说的讨论是基于违法性认识在三阶层犯罪论中的归属展开的。而我国则是基于四要件犯罪构成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之间的差别所引起的学说争议。还介绍了我国学者关于故意中是否包含违法性认识或社会危害性认识等规范性内容的诸多观点,通过对我国不同学说观点的介绍,找出理论争议的焦点和学者们讨论中仍未解决的问题,为后文违法性认识相关问题的讨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介绍了违法性认识理论在德国刑法的缘起和发展,以及英美国家突破传统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承认“不知法不免责”的例外。前者通过法律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后者用司法裁量技术对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进行出罪或免责。然后,本文对两大法系的规定特色做出相应评价:德日刑法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要素,以是否具有认识可能性作为有责性判断的标准,而英美刑法则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是否合理做出判断,并作为是否阻却犯罪意图的根据决定是否成立犯罪。违法性认识在两种不同的犯罪论当中以不同的形式发挥着相同的作用,即影响犯罪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而且违法性认识在两种法系中的地位以及认识错误引起相应法律后果的途径均是与自身犯罪构成理论相契合,形成理论有理同时实践有据的良好法治。第三章是对违法性认识理论本身的再认识。首先,梳理了故意中是否包含规范性内容,回应了第一章中关于此问题的学术争议,提出本文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都不是故意认识的内容,只有对行为、对象、结果等客观事实产生错误认识才能够阻却故意成立。这与我国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定义并不相悖。其次,基于我国目前对法定犯的规制要求,在刑法规制与责任主义,或说在公权与私益之间需要寻得平衡,违法性认识不能作为影响犯罪构成的决定因素,即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像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中的责任阻却事由一样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且违法性认识存在于四要件犯罪论中无法平息理论上的争议,因而提出了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违法性认识体系定位的观点:违法性认识应置于犯罪构成之外,成为刑事责任当中的归责要素。本章还简单介绍了有关刑事责任理论研究的发展情况,表明刑事责任已不再是单纯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包含了对行为人非难可能性的评价进而给与相应惩罚的法理。但这一非难可能性并未能够在四要件中得以检验,而是通过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的判断体现出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并将其反映和落实到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削弱其行为反映出来的不法程度以及罪责程度,该事实应当在刑事责任的归责过程中加以考虑,作为减免刑罚的事由。同时,在立法当中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后果,明确违法性认识作为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第四章引用了近年来在我国学者争论较多的案件以及司法判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以本文所主张的观点对案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减免刑事责任重新论证,以证实本文观点的可行性。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符合被控罪名的所有构成要件,但因其主张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因此,需要在犯罪构成之后对其是否存在违法性认识予以证明,决定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减免。在叶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属于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以该行业一般人的标准足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其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抗辩不能影响其刑事责任。在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中,被告人不能认识到超标的电瓶车会被认定为机动车,法院因此以缺乏违法性认识作为否认罪名成立的理由。综合事实来看,行为人并不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推翻指控的罪名还要归因于罪刑法定原则。本文的结论认为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不能成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因素,故意当中只包含对犯罪构成客观事实的认识。传统的心理责任论模式使得犯罪构成无法容纳违法性认识,但其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当中的归责要素,为规范责任论拓展新领域。另外,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构成之外并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而只是通过对行为人非难可能性大小进行考察,并在刑事责任的裁量中反映出来,发生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法律后果。对于是否存在或者应当存在违法性认识应以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加以判断,确立判断立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的机会,以及是否努力消除心中的合法性怀疑。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的衡量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