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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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在实务层面的字义理解是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询问权,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关键词。国内就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的研究并不多。从表现形式上看,在民事诉讼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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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在实务层面的字义理解是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询问权,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关键词。国内就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的研究并不多。从表现形式上看,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进行询问是默认表现形式,但细究其中所包含的要素,该表现形式是多元且可变的,细究该表现形式,其固定参数系诉讼类型参数(民事诉讼)、主体参数(法官)和动作参数(询问),但考量其可变参数,可以发现这一表现形式具有多元性。可变参数包括时间、对象及属性。时间参数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询问的时间点是庭审之中或庭审之外;对象参数是指法官询问之对象系诉讼参与人或是案外人(包括证人及鉴定人员等);属性参数是指民事诉讼中法官执行询问之动作系其权利或权力之区别。参数之不同决定了法官询问的表现形式和定位的不同。因此本文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所包含的参数,深度剖析这一概念,从而试图在民事诉讼的框架中构建科学的包括主客体视角在内的法官询问模式。其中所包括的问题是1、法官应当怎样询问,考虑到法官的主体身份,其询问时所应当关注的问题是什么;2、考虑到询问时的场合(庭审、庭外),询问时的客体,询问时应当注意的边界和内涵;3、询问的结果设定,被拒绝回答的后果。目前关于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的学术讨论并不充分,大多局限于对询问技巧和询问手段的研究,但未将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作为一项实体权利研究其实际价值及功用,更进一步来说应当实现何种定位。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路径分析等研究方法,分析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本身的概念和特性,并通过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同询问模式的分析比较其正当性及不当性,从而结合横向及纵向比较进行分析,最终探寻民事诉讼法官询问权的定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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