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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地位举足轻重。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法律关系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受益人(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一种信赖关系,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负有信赖义务。信赖义务是英美衡平法的产物,其源于信托受托人的义务。信赖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的忠实义务主要表现为基金管理人不与基金发生利益冲突。具体地说,就是规制基金管理人从事关联交易、规制基金管理人滥用权力收取基金管理费。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阐述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理论基础,包括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衡平法基础和经济学基础,从研究基金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基金法的性质,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受信人地位。
第二章阐述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内容之一,规制关联交易。从信托法中寻找关联交易规制的渊源,即禁止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阐述基金关联方的范围,并着重从本人交易、代理交易和共同交易三个类型阐述相关国家法律规制的特点。
第三章主要阐述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内容之二,规制基金管理费。主要对基金管理费的规制手段、美国基金管理费规制特点和我国基金管理费规制模式的弊病和改革进行分析。结论是必须从受信人角度使基金管理人对受益人负有忠实义务,对关联交易不能一概否定其效力,如何规制关联交易,就要权衡公平和效率这两个价值目标的位次.对我国基金管理费的规制改革应该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同时使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市场调节出现的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