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的研究范围设定于判例法在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理论的发展过程里所起的作用。禁止内幕交易现在几乎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管理所采取的共同的态度。美国是世界上证券法最为完善和健全的国家,其规制内幕交易立法也是最早的。但是美国的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原则并不只是成文法单独构架成的。美国禁止内幕交易立法渊源于联邦立法、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国会授权下制定的规定和判例法。从本文研究的结论来看,在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理论其发展过程中,判例法的推动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本文首先回顾了美国自颁布《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两部极富影响力的证券法案以来的证券立法活动及其立法背景,尤其是美国在调整规制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1933年证券法》的17条,《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14(e),80年代产生的新的20A和21A等,特别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在相关法案基础上又颁布的10b-5等的规则。它们都为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学理论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同时也留下了理论的空白。正是美国的判例法及时弥补了空白,并最终将规制内幕交易理论丰富完善起来。 通过对美国的一些案例的分析来透视判例法对证券法上规制内幕交易理论的推动作用。这些案例都是美国判例法史上有名的案例,像SEC V.Texas GulfSulphur案、Chiarella v.United State案、Cady,Roberts案、Dirks案、O’Hagan案等。通过这些经典的案件,法官们为完善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学理论体系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本文采用了这些案例的原始审判意见,通过分析来说明这些法学理论的发展。这些分析包括: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人的分类、内幕交易的确定和分析以及禁止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的发展演变。在写作过程中,本文作者不仅秉承了国内外一些学者的著名的学说,从判例法这个角度进行了论证。而且,通过对原始资料的研究有一些新的发现,如传统内幕人和推定内幕人的区分依据、非内部交易人的界定、内幕交易中的“与证券买卖有关”一词的含义等。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理论发展历程日趋完整,进一步彰显了判例法在美国规制内幕交易理论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