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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制度,长期以来,研究者甚少。本文从房屋租赁权自身性质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乃基于房屋租赁契约而生,但房屋租赁权本身与租赁契约有显著区别。房屋租赁权具物权性。经登记而有对抗力的房屋租赁权其性质应为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诸权能,有优先的效力和物上请求权。鉴于房屋租赁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性,和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我国原有的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越发难于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应当适当修改相关法规。 本文除了序论外,共分六章。基本按照外国房屋租赁制度比较,房屋租赁权之基础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契约,租赁契约涉及第三人之法律关系,租赁契约之消灭,房屋租赁权之物权性这样一个顺序来展开的。 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房屋租赁权的概念,社会经济意义以及当前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的来说,当前房屋租赁的概念比较混乱,对租赁,没有一个很令人满意的概念。 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房屋租赁权之物权性。房屋租赁权之所以不被学者承认为物权,一则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之影响。立法上未为规定者,便不认其为物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院之保守,拒绝使一个根据普通租赁合同有权占有房屋之承租人享有物权。在创立新的物权时,法院表现得过于踌躇。实际上,一旦将房屋租赁权与房屋租赁的基础法律关系—房屋租赁契约关系区分开来,房屋租赁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便很能够让人理解。 第三章主要阐述了当前外国比较有典型代表意义的租赁法律制度,主要是同本、美国、和苏联-俄罗斯的房屋租赁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