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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但作为一种法学概念,三者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在法学用语上,当我们提及财产时,就是指财产权,而不是一个具体的东西或物质实体。财产在本质上是个法律概念,只能以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财产与财产权相伴而生。尽管财产权存在公共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的划分,但一种完全公有状态下的财产权界定没有任何意义,从一开始,财产权就是作为私有财产权而提出的,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私有财产权的外延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涵盖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商法中的票据权利,物权中的各种用益物权等内容。但宪法学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权属于宪法上的一种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私法上的权利不同,它直接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 私有财产权成就了公民个人的人格独立,并构成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的基础。确认私有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基本要素;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旨在明确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勘定了政府活动的界限,为公民享有和行使私有财产权和其他公民权利设定了一道坚固的屏障;另外,私有财产权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法律现象,宪法和法律对私有财产权的界定越清晰,保障越有力,市场机制的作用越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从而最大限度地加快经济的发展和增加社会财富。正是由于私有财产权是人格独立的保障,民主法治的基石,以及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支柱,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才成为各国宪法的通例。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经历了由“近代”自由国家保护模式向“现代”福利国家保护模式的过渡。近代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和“天赋人权”理论,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一般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地位。进入现代“福利国家”阶段,绝对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受到了挑战,在整个权利结构中,私有财产权至尊的地位让位于生命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代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其理论基础主要是社会学说,强调私有财产权的合理使用和使用时相伴的社会义务,体现了社会国家和实质正义的理念。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在动态的发展中逐步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