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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扬时期的民事司法改革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针对“法院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三大问题,以强调程序正义、精英司法、审判独立等作为改革的进路,除了继续进行以对抗制诉讼结构的塑造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外,还启动了以职业化为目标的法官制度改革以及以法官独立为目标的审判组织改革。 肖扬时期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通过调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权力-权利的分配,转变民事诉讼模式、建立对抗式诉讼结构、设置法律真实的证明模式、强调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强调当庭宣判、落实公开审判、完善回避制度、完善审限制度与简易程序、冷落和忽视调解等以实现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但是,限缩法院审判权力的改革思路忽视了当事人诉讼能力仍然相当微弱的事实,追求“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改革超出了社会的理解和承受能力,蕴涵了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理念的举证时限及其带来的“证据失权”、“新证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盖然性证明标准等全新的程序制度没有能够获得当事人和社会乃至党委政府和人大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热情急速降温,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来修正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所确立非法证据规则、证据失权制度,逐步放宽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尽可能避开证明责任机制下裁判,扩大法院释明的范围,以实现实体正义的理性回归。另外,面对种种矛盾和困扰,以2002年为拐点,法院系统调整审判方式改革的思路和方向,以现实主义为基点,重新考虑和重视调解,法院调解实现了复兴。 肖扬时期的法官制度改革通过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强化法官的司法责任、改革司法礼仪等措施,以期实现法官的职业化。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司法政策的转变、司法腐败以及司法技能回应社会需求不足等问题的持续恶化,法官职业化改革出现了阶段性挫折。第一,社会和国家层面对“法官职业化”的批判和反思。职业准入控制体系不尽人意,法官年龄偏低、法律工作经历偏短、司法考试通过率逐年升高等不符合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思路;从社会法律精英招聘法官的预期落空;法官成为腐败高危人群,遏制司法腐败的预期基本落空,另外,法官的业务能力不高,也司法改革的效果大打折扣。第二,司法遭遇“信任危机”,司法改革并没有如决策者所希望的那样,成为提升法院和法官公信力,进而增强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人们对司法裁判现状的不满,导致司法公正形象不断受损,司法公信力不断下降。百姓不信任司法,涉诉涉法信访逐年增长,上诉率与申诉率有上升趋势。人大也对司法表示质疑与不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投票通过率只有80%左右,反对票的数量一直都居高不下,甚至还出现了地方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被勒令修改后重新报告的现象。第三,法官执业环境恶化,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法官的职业保障缺乏,甚至发生被免职、被捕的现象;法官流失严重,部分边远地区甚至闹起了“法官荒”,有的法院甚至开庭都开不起来。第四,法院调解复兴,调解因子再次进入法官考核与激励机制,调解率被列为衡量办案能力的重要指标,有些法院甚至对各类案件的特殊性不加区分,而机械地将调解率作为法官工作的主要绩效考核标准。有学者和律师针对2008年以后司法政策的调整甚至提出了“中国法治在大倒退”以及“法律人前景黯淡”的悲观结论。 肖扬时期的审判组织改革通过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度、改革院庭长批案制、调整审委会的职能、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等措施,理顺合议庭与院庭长之间的关系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努力解决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问题,以期实现审判独立。但是,司法去行政化的努力效果并不明显,审判权的行政化运行模式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合议庭行政化的现象仍然存在,审判长角色被异化,院长、庭长“审案”的目标没有实现,审委会制度的改革目标没有完全实现未实现“案件请示”的“诉讼化改造”的目标,案例指导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司法实践中,“合而不议、议而不决、形合实独”,“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仍然存在。 针对肖扬时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法官制度改革、审判组织改革所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以最大限度发现真实为原则优化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在坚持法官职业化的同时,努力通过司法“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以实现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