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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经过尼德兰革命后,逐渐摆脱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统治,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诞生。其后,荷兰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尤其是航海业的发展,使其在17世纪成为名副其实的海洋强国——“海上马车夫”。曾经的欧洲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因为在地理大发现中的领先优势,两国根据教皇的裁判对全球海洋和陆地进行了划分和垄断,使得后起之秀的荷兰在崛起与扩张过程中,必然与西、葡两国产生严重的利益冲突。作为一个新兴大国,如何驳斥西、葡两国对于海洋、领土和东方商业贸易的垄断,争夺霸权,荷兰急需法律支持。对此,格劳秀斯在充分吸收了基督教神学思想、古希腊哲学与罗马法等整个西方文化精华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占有理论: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持有,并对占有的对象、占有的行为以及占有的正当性进行了一番论述,如区分了不同对象的占有,人类的共有物权和私人所有权的产生原因及过程;论述了无主物的标准和先占原则的适用范围,论证了捕获物和战利品制度的形成及其正当性等等。在格劳秀斯的占有理论中,自由论和正义论特质明显。在格劳秀斯那里,海洋自由论实质上是海洋属于人类共有之物,不可被私人占有,以此来集中驳斥西班牙和葡萄牙的海洋垄断;格劳秀斯对正义的阐述,集中为论述正义战争,但事实上格劳秀斯通过论述正义战争来论证荷兰捕获和占有他国货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格劳秀斯的占有理论是维护荷兰国家利益、驳斥西班牙与葡萄牙的霸权的最好的法理依据,同时也成为后来国际法中公海自由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