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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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素有“市场经济的宪法”之称,是国家对市场主体妨碍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知识产权法的实行旨在鼓励知识产权人创新,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市场竞争地位,二者既有冲突又具有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高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竞争发展的核心,在赋予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同时也产生了垄断的可能性,某些高科技企业通过拒绝许可、搭售、差别待遇、附加不正当限制条件、标准垄断等违法方式,阻碍其他企业的创新发展,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与现代竞争原理格格不入,因此要将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规制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要适用反垄断法,也应结合知识产权的专业性特点,我国法律针对于此的具体规定较少,工商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也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缺少创新等问题,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模糊与缺少针对性的问题。本文通过对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吸取国外立法、理论和实践的有益经验,在如何界定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不断完善。本文一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高科技企业垄断性进行分析,并分析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辩证关系,阐述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对市场经济带来哪些危害;第二章从立法的角度阐述了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现状,并与其他概念做出区分;第三章主要透过当下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典型案例,提出我国对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中存在哪些问题;第四章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在涉及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理论学说、立法概况以及制度发展的介绍、分析,总结国外的理论实践经验,为我国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界定的完善提供借鉴;第五章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合理原则、豁免制度、立法体例等方面进行分析,为我国高科技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界定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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