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合同自由的历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经由醇化,而促进实践合同正义的记录。‘对合同进行限制的重任无疑应由国家承担,国家有义务必须为私法制度提供应有的保障,帮助私法发挥其功能,并且限制合同自由的滥用。为此国家采取的主要措施之一就是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达到此种目的,但因国家设定的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限制程度因各个时期、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等因素的存在,也有着较大的差异。本文探讨该问题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全面认识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资源。本文通过六个部分,主要阐述了以下内容。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主要阐述研究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必要性以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布局简介。第二部分,笔者认为强制性规范在本文中占有特别的地位,它是本文能够进一步探讨合同效力的基础,因此本部分对强制性规范的概念及相关知识点进行了必要地阐述。第三部分,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决定程度如何,在不同时期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由于立法情况的差别,司法实务的差异,以及受各国法学发展的不均衡性等方面的制约,也存在着多样性。同时,世界的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出现,又为强制性规范和合同效力的研究走向相互学习和借鉴提供了契机。本部分的内容用比较法的角度去把握这一走向,对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在立法上的规定进行了恰当地分析和其国家在此理论方面的发展变化进行了整合。第四部分,在对世界上主要国家的相关情况通晓的基础上,本部分以法制史的角度对我国建国后到统一的合同法制定前,我国在违反强制性规范后,合同效力的确定到底以什么为标准来进行衡量,以及效力状态到底如何进行了较为详细地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合同法颁布以来,我国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一方面是对世界上优秀法律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一方面又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特别是我国实际情况的变化使强制性规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从合同法颁布十几年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在此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合同的效力由最初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发展到现在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无效。另外,根据公私法强制性规定的特点,公法上强制性规定和私法上效力性规定结合的程度,本部分笔者主要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下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类型化分析。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总的来说,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效力规制经历了从幼稚到成熟的逐步完善、严密、科学发展的历程。它是一个有着深刻的地域性和时代性印记的重要研究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