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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证权源自于“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这一古老的罗马法法谚,在英美法系意指律师——委托人特权,是特权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拒证权是指律师对于其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委托人的秘密,享有拒绝向法庭作证的权利,其立法初衷是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同时承担着基于职业道德而生的保密义务和基于司法需要的真相义务,这两项义务存在着冲突,给律师执业带来了风险。律师拒证权恰当的化解了这一冲突,在保障被告人利益的基础上,保障了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拒证权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在法治发达国家,立法或判例均对律师拒证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和限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中国,由于长期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对打击犯罪和发现真相的诉求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律师拒证权没有规定。2007年,新《律师法》的出台在律师拒证权的问题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仍然无法改变整体立法缺失的现状。本文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分别从本体论、价值论、实践论三个方面对律师拒证权的性质、比较法考察和存在价值进行考察,并试图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础原理论证律师拒证权的存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