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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股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以上市为诱饵,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高价出售所谓“原始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而且已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制裁。本文结合江苏省打击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刑事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在解读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的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对非法股份转让行为的刑事定性作出一定的探讨,可以根据其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和主观故意的不同内容,分别以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罪、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定罪量刑。理论指导实践,结合对江苏省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转让刑事犯罪活动的特点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对公安机关打击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刑事犯罪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