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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是一项牵涉到众多民事诉讼法理论的复杂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类型化的作业以把握其本质并充分发挥其实践功能。我国对共同诉讼的类型划分较为粗糙,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法律适用亦不统一。故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重构类型划分的方法。但大陆法系的共同诉讼类型亦有其局限性。究其理论根源,在于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过于僵化,有关“合一确定”的内涵过于狭窄。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理论进行修正,从而为重构我国的共同诉讼体系提供理论基础。第一部分界定了共同诉讼的概念,从而确定了类型化的对象。同时通过分析共同诉讼与群体性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观预备合并诉讼之间的异同,得出“共同诉讼是两造对立格局下,当事人一方及/或双方为多数,共同进行诉讼的诉讼形态”的结论,进而认为群体性诉讼与第三人参加诉讼非共同诉讼,主观预备合并诉讼属于共同诉讼。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类型与体系结构,其按照诉讼标的是“共同”还是“同种类”,将共同诉讼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呈现一种倒梯形结构,这样的模式存在不利于当事人诉权保障、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的共同诉讼类型与体系结构,其按照是否有合一确定的必要将共同诉讼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再按照是否有共同诉讼的必要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整体上呈现一种金字塔形结构。我国可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以缓和现在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不利的局面。同时以大陆法系的分类方式取代现行的分类方式,从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但是即便是大陆法系的共同诉讼类型,也存在对当事人诉权保障有限、容易出现矛盾裁判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重构我国的共同诉讼体系进行理论上的准备。在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上,当事人适格是其内在的理论基础,而传统的管理处分权说是导致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不利于诉权保障这一问题的理论根源,因此本文对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并引入当事人适格二元论的理论,从而使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向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转化成为可能,进而促进诉权之保障。在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上,传统理论认为合一确定乃诉讼标的之合一确定,这使得一些宜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纠纷只能适用普通共同诉讼,进而导致易产生矛盾裁判的问题。本文将争点之合一确定也视为合一确定的内涵之一,进而将一些本适用普通共同诉讼的案件统合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之中,以保证裁判之统一。第五部分重新阐述了共同诉讼的体系结构,以完全不可分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完全可分的普通共同诉讼为两极,以可分与不可分之间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为中间形态,构成一个菱形结构,同时又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通知必要型、既判力扩张型、争点共通型三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