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征信权利结构——以变迁社会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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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经济的基础。我国个人失信事件很多,信用缺失较为严重,已经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建设及发展。这其中有道德的原因,但更多的是社会制度不完善所导致的。本文以我国传统社会的特点及经济与社会变迁为背景,通过分析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属性及配置,认为我国个人失信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快于社会制度建构的速度,导致个人信用信息资源配置不均衡。为了建设诚信社会,需要从我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建构个人征信中的各项权利,还应该明确权利内部及权利之间的依存性结构,以此配置信用信息资源,达到配置均衡的效果。认为我国应建构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模式,提出我国个人征信各项权利的实现路径是完善立法、建立自律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个人征信监管模式、加强司法保护。这样才能够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体制,公平分配社会各项资源。  本文除引言及结语之外,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定义了个人信用、信用信息及征信。个人信用主要是因为社会交往信息的汇通,个体基于自身活动所发散出去之信息所获得的他人对其履约可能性的评价。个人信用信息是指个人在社会交往活动及交易行为中所发散出去的能够有助于评价主体信用状态的信息,个人信用信息是一种资源。个人征信是信用信息传递、采集、利用的行为,是一种信用信息资源配置的方式。  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个人失信的制度原因。认为我国个人失信的原因是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快于社会制度建构的速度,经济和科学技术对社会“脱嵌”,信用信息资源配置不公,社会个体被迫选择失信。  第三部分,筑建我国个人征信的各项权利。认为被征信人享有信用信息资源权,征信机构享有信息分享权,信息提供者享有信息传递权,信息使用者享有信息利用权,国家则享有信用信息资源配置干预权。各项权利具有依存关系,信息资源权是中心,信息资源配置干预权为其他权利服务。  第四部分,我国个人征信模式的型塑进路。根据我国的经济及社会实际,我国在个人征信上应当采用市场模式,全面、多维度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现代最新的科学技术有助于我国个人征信的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普及。  第五部分,我国个人征信权利的实现路径。我国应当完善个人征信立法,建立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个人征信监管模式,还应当加强司法,对被征信人、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及使用者予以相应的倾斜性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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