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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任务,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域,其目的就是要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谋划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关键在于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其中环境政策是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仍属于经济主导型,尚未真正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或“环境优先”;属于“末端治理”,而非“全过程”控制模式;在政策实施手段上,以“命令控制型”手段为主,对市场经济手段的应用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不够重视;初步形成了区域环境保护的理念,但还没有系统的区域环境保护政策。因此,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必须对现行的环境政策体系进行修正和完善。本研究目的在于构建适应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的环境政策体系。首先,在文献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现有环境政策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差异性、协调性、互补性及针对性四方面对构建针对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政策体系进行需求分析,明确了构建新的政策体系的必要性。其次,本研究构建了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体系框架。主体功能区的环境政策体系,在纵向上应该包括政策目标、政策手段和保障机制三个层次,并结合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四类区域的功能定位,从横向上设定差别化的政策手段和实施力度。本研究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的宏观目标,并从环境质量、生态修复、污染减排、节能降耗等四个方面构建了各类功能区的微观目标;遵循环境优先、综合协调、区域差异、重点突出等原则,理清政府的引导或主导作用,选定环境准入、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环境经济四类政策手段为政策体系的核心内容;根据政策保障的现实需求,选取环保绩效考核、环境信息公开、资金、法律等四方面构建政策体系的保障机制。再次,对重点政策的实施要点进行研究。分别从环境准入政策、污染防治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绩效考核5个方面对主体功能区的核心环境政策进行研究,针对主体功能区的战略要求,从四类功能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求进行政策要点的设计,提高政策手段的可操作性,从纵向上构建了相互联系又较为独立的区域政策体系,弥补了现有研究在这个层面上的不足与缺陷。本研究为进一步深入开展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研究奠定了基础,同时可以为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工作提供参考。本研究构建的政策体系对于开展国家级和省级主体功能区工作具有较好的参考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