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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这也导致了个人基于市场的风险增加,例如市场主体的竞争可能会导致经营失败;股指期货等投机行为则难免有投资失败现象;银行按揭贷款的增多也使消费者债台高筑,更不用说自然灾害等突发因素造成的损失。这些风险直接或间接的致使个人深陷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由于缺乏救济机制,债务人往往会选择“跑路”,更为甚者以自杀来逃避债务的履行。这样的结果严重影响了债权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因此,要合理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在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信用体制、司法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相信我国破产立法会跟上时代主流,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适用范围。与企业破产不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需保障破产债务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必须合理地区分豁免财产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在此基础上,厘清对债务人财产的认识、平衡债权债务人双方利益、适应社会整体稳定发展的需求,对形成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有着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和债务人财产的概述,目的在于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基本、宏观的认识。首先是个人破产与相关概念的区分,确定本文中个人财产制度的基本内涵。再将个人破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功能及债务人财产的特殊法律地位进行阐述,说明个人破产制度所需体现的实践和法理意义。第二部分是债务人财产的识别,对债务人财产产生的时间和范围做了界定,阐释了债务人财产由豁免财产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构成。然后对破产财产的法律特征和立法模式做了简要陈述。第三部分是债务人财产中豁免财产的构成,本文从立法体例及衡量标准入手,认为豁免财产的确定应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益为出发点。同时列举了不同国家确定豁免财产范围的立法模式,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做参考。第四部分结合我国对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立法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密切联系我国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国情,认为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制度时,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尤其应明确豁免财产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在兼顾实现债权人权益与保障债务人生存发展的前提下,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