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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都对其加以了规定,对其予以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名誉权的保护比较常应用到的条文即是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解答。但是有关这些条文的规定比较粗糙简单,对名誉侵权问题没有系统化的规定,没有建立名誉侵权抗辩事由统一体系。对作为名誉侵权抗辩事由重要支柱之一的公正评论,更没有明确的规范。这给我国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有关评论侵害名誉权的案件带来了困扰。
本文从公正评论原则的基本理论入手,参考英美法国家有关问题的理论,对公正评论原则进行了比较系统地论述。接着就司法实践中有关公正评论构成要件的认定,结合英美法国家的判例,进行了详细地论述。最后立足于我国有关公正评论立法和司法上的现状,提出应用与完善公正评论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论述了公正评论在名誉侵权中的地位,对公正评论予以了界定,并就公正评论与其他两种抗辩事由——真实性和特权的关系进行了一定比较,然后论述了公正评论原则的构成要件及理论基础。
本文第二章主要对公正评论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进行了一定的论述。对评论与事实进行比较,文章首先介绍了二者在理论上的区别,接着分别介绍了区分二者的方法,即“通用的方法”,“可测试的方法”,“环境背景”和“警示性言论”。然后到对公共利益的认定上,文章先介绍了有关公共利益的各种学说,接着论述了认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素。对公正的认定,本文认为主要看评论是否依据真实的事实或者特权言论作出,并对其中几个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述。最后到主观恶意的认定,本文认为恶意表现为评论者对其评论缺乏内心的确信,不是评论者真实意思的想法,而这样的一种不诚恳,源于其内心动机的不纯。文章最后还就用词偏激的言论和恶意的连带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述。
本文第三章立足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就我国有关公正评论的立法规定进行了阐述和评价,接着对我国实践中运用公正评论的案例进行了介绍,说明了我国现状的一些缺陷。最后对公正评论在我国的应用与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