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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和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是破产重整制度调整的重要对象。由于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和无限连带责任的特征,又使得合伙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存在诸多方面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问题无法通过一般的破产重整规则所解决。
本文在理解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质、目标和价值的基础上,把握合伙重整制度通则的前提下,结合美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重点分析并解决合伙企业在适用破产重整制度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包括合伙企业重整申请的主体,自动冻结对普通合伙人的效力,债务免除对普通合伙人的适用以及普通合伙人之间的互相追偿。目前,我国合伙企业破产重整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希望本文可以为我国合伙企业破产重整立法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