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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对外投资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伴随经济全球化不可逆转的形势以及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我国企业开始在其他国家以抱团集聚的方式进行对外投资,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建设园区。到2005年底,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对外出口面临频繁的贸易摩擦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在国内,部分产业面临着产能过剩的问题。中国政府为了缓解这双重困境,在看到了中国企业在海外建设园区的成功经验后,决定支持推广这一模式。2006年商务部决定正式提出兴建境外经贸合作区。2006年和2007年商务部批准建立的境外合作区数量分别为8家和11家。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实现中国与沿线国家经济的共同发展,不仅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境外合作区的建设,地方政府也加大对境外合作区的扶持力度,大力支持地方企业走出去建设境外合作区。政府的推动,使得境外经贸合作区得到了飞速发展。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在促进企业对外投资和改变我国对外投资方式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合作区建设运营中仍然面临着建设周期长,融资困难,回报率低等风险。为了降低企业对外投资风险,进一步促进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发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对外投资促进制度。结合其他国家对外投资促进制度的经验以及中国对外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国对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制度促进可以从补贴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跨境税收安排制度以及跨境融资制度等方面展开。促进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发展,不仅需要促进制度,更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于对外投资的监管。境外经贸合作区虽然有着许多特殊性,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外投资的一种形式。对合作区的监管,在符合一般对外投资监管的要求上,还要设立一些特殊的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备案核准制度、规范管理制度以及外汇管理制度等在合作区建设运营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不仅对合作区建设前的准入进行严格的管理,对于建成之后的监督管理更要加强。必要时需要建立相关的退出预警机制来保障合作区合法合规地运营。中国方面还需要积极地与东道国探讨完善争端解决的相关机制,为境外合作区建设保驾护航。建构一个完备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促进与监管体系,在完善促进和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发挥好政府的导向、服务和保障功能。所以可以设立一个统一、权威的投资促进管理机构。在发挥官方机构职能的同时,培育和发展一些民间机构和中介机构,作为官方服务管理机制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