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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是主权国家为防空安全在毗连其领空的国际空域划设的一个空域,要求对进入此空域的所有航空器能够进行识别、定位和控制。一方面,防空识别区制度对传统国际法提出了挑战,一国划设防空识别区后,他国航空器进入该防空识别区尚未进入该国领空仍然需要遵守划设国定位、识别、管制等要求。另一方面,防空识别区制度与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主权国家单方面划设的防空识别区自产生以来得到了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普遍尊重和默认,并且,随着海洋法的发展,特别是专属经济区的产生,专属经济区上空的法律地位对“领空之外即公空”的原则产生了挑战,防空识别区制度和国际法的这一发展趋势相吻合。美国是防空识别区制度的首创国,并且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美国的防空识别区制度国内立法,形成了体系化的防空识别区制度。所以,美国一直是防空识别区制度的倡导者和引领者,目前大多数国家的防空识别区制度也均以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为蓝本。所以对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进行国际法评析对于厘清防空识别区制度引起的国际法争议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美国主张“领空之外即公空”并将其运用于防空识别区的制度构建上,认为防空识别区的空域性质属于公空,但这与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原则直接相悖,相反,将防空识别区的空域性质定性为特殊空域则可以化解防空识别区制度在国际条约中面临的国际法困境,并契合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同时,必须指出的是,防空识别区虽然自美国创设以来已经经过了60多年的发展和20多个国家的实践,但是防空识别区制度尚不构成国际习惯,并未取得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在防空识别区制度上仍然是缺位的,并正因为国际法的缺位防空识别区制度引起的国际法争议难以厘清。中国2013年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有理有据,同时应当借鉴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具体来说就是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法理基础应当正确把握,与此同时正确认识防空识别区的空域性质,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防空识别区制度必须坚持以国际条约为基础、以国内立法为依据,并积极探索防空识别区权利冲突协调机制,努力促进相关国际习惯法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