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问题日益专门化、复杂化,现代民事诉讼也不可避免的涉及诸多专业性问题,这些专业性问题的解决几乎成为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专业性问题,同时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质证,辅助法官理解、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规定》中首次提出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直到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雏形。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由法官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聘请或指定专家辅助人,运用其在科学技术或其他领域所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辅助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就诉讼过程中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或进行解释说明,对质并接受讯问的一种制度。该制度与我国已经发展成熟的证人制度、鉴定人制度、诉讼代理人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均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健全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加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然结果,也是顺应国际司法环境的必然趋势,在帮助当事人进行实质意义上的质证、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实质监督、协助法官在全面认清专业性问题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之前,首先应当初步了解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认清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现实基础。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必须从我国的法律本土出发,以我国的法律规范现状、司法实践现状为基础,认清我国现有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诸如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不明、法律地位不确定、权利义务不明确具体及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清晰等方面的不足之处及其对制度本身的重要性,使得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加以完善时具有针对性。基于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和不足的分析,要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就要明确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条件,由特定社会团体加以审查,并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等的广泛监督;就要确立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就要具体规定专家辅助人对基本材料的知情权、对鉴定过程的知悉权等权利,出庭提出意见、接受询问、保密等义务,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就要确立专家意见对民事诉讼的参照效力,并对专家意见进行审查;就要促使专家辅助人充分发挥其灵活性优势,深入简出的对专业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避免对法官形成专业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