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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再次设立听证制度,与以往相比,在听证笔录效力、听证范围以及听证行为法律责任等诸方面有所突破与发展。但由于法制层面不尽完善,听证制度在我国整体上不够成熟,加上民众传统懦弱之程序公正观,以致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在实践中未能取得预设的法律效能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作者试着从我国相关行政部门在行政许可听证执法实践和行政主体法律意识等具体国情入手,借鉴世界典型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根据司法实践,运用比较分析法,着重对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中的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及听证告知等三方面进行论证分析,从而提出可操作性的完善方案。首先,针对现行行政许可法在听证主持人产生方式、回避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听证主持人资格与职责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设想。其次,分析指出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记载事项之不足,参考当前各国听证笔录对行政许可决定约束力的两种模式,建议中国应采用听证笔录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从而确立与完善“案卷排他性原则”的相关制度。最后,分析目前行政许可告知制度存在告知时间、内容和方式不明确的问题。借鉴国外行政程序法对听证告知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告知实践,参考诉讼程序中的告知制度和运用听证程序基础理论,完善听证告知事项。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行政许可程序的核心,是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方式,同时也是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事前防卫自已合法权益,参与行政程序,制约违法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途经。为了确保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功能的实现,必需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笔录制度和听证告知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其意义在于:纠正实践中对“案卷排他性原则”的曲解,规范和统一这一重要法律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力求行政许可听证功能的发挥,确保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应;为将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全面推行“案卷排他性原则”提供有益参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