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政府管理之核心,贯穿于行政权力行使的始终。在人治社会,独裁即是法律,政府行政管理中并无现代法治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但进入法治社会后,人们开始认识到任何行政行为的行使都存在裁量性的空间,这是行政主导的社会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秩序之必要,于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便成为一个法律问题而被社会所研究和讨论。现代社会,全球化市场以一种难以预测和抵挡的方式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这就对行政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处理繁杂的行政事务,意味着行政机关不得不具备战略性眼光、丰富的信息和认知行使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里存在着依法行政与临机应变的决断、规范确定性与事实认知性之间的张力以及统筹安排上行为性悖论,这种悖论的存在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容易被滥用。笔者认为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手段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这也是大多数学者所共同持有的观点。控制的方式可以分为立法控制、行政机关自身控制和司法控制,三者共同组成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防控体系。而各国实践和经验表明,以司法审查制度为核心的司法控制是更加公平、公正、有效的控制方式,严格的法律程序、民主公开化和法治社会的司法权威使司法控制成为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概述了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入手,回顾行政自由裁量权产成和发展的历史,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征,最后总结行政自由裁量权瑕疵的表现形式,为第二部分作好理论支持。第二个部分主要围绕司法审查制度,通过论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约束机制——立法约束、行政机关自我约束、和司法审查约束,对比得出司法审查制度的优点,阐明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第三个部分主要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对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美国,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法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总结,从行政自由裁量权和司法审查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发展历史入手,具体探讨了司法审查原则、标准等方而,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在这些国家已经成熟,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第四个部分首先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执法、司法实践,说明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其次分析了行政自由裁呈权立法规定和实践的现状,总结出目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缺点,不仅仅表现在司法审查标准不明确、司法审查原则没有立法化等具体操作层面,更存在一些根源性的问题。第五部分提出了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的操作问题的建议,包括明确司法审查标准,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也提出了解决根源性问题的建设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