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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诉讼合法性要件的诉讼要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构造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本案要件共同为我们勾勒出清晰的诉讼审理和本案审理的二元审理结构,使诉讼进程能够沿着程序和实体两条清晰的脉络得以发展,并随着诉讼的不断推进而呈现逐步递进状态。诉讼要件是判断诉讼是否合法的程序性要件。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在民事诉讼审判实践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尽管其组成部分如重复起诉、当事人适格等内容向来为学界热点,但我国民事诉讼学界较少从诉讼要件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因而使制度运行缺乏体系性与理论的完整性。中国实践中出现的“立案难”、“重实体、轻程序”等病症也都与诉讼要件理论的缺失存在密切的并联。本文在对诉讼要件理论进行深入阐述后,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要件缺失的弊害,指出了完善我国诉讼要件体系的看法。本文通过对诉讼要件问题的研究,以期倡扬程序独立性的价值和实现合理化的诉讼构造。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诉讼要件理论概论,对诉讼要件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对诉讼要件的涵义、产生及历史发展进行了阐述。然后,探讨了诉讼要件与诉讼理论中几个相关联概念的关系,包括诉讼要件与诉权要件、诉讼要件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关系。通过这些概念的辨析,使诉讼要件在理论体系中的定位更加明晰。在此之后,分析的诉讼要件的本质。第二章——诉讼要件的构成,分析了诉讼要件包括的具体构成事项,并探讨诉讼要件审理裁判的有关问题。第三章——中国当下诉讼要件制度的现状。主要包括三大要件之间界定不清晰、缺位、错位。将起诉要件与诉讼要件混同,将程序合法性事项提前至立案阶段审查;对原告采取了实质性审查标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对被告采取形式性标准(明确的被告);对诉讼客体采取形式审查标准(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而对主管和管辖权权限则采取实质式审查标准。第四章——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构想。引入诉讼要件、诉讼系属概念,对起诉要件进行形式审查,对诉讼要件则在当事人辩论的基础上采取实质审查,并保证其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在诉讼系属之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