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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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操作的?它存在一些什么样的问题?可以从哪一些方面进行改善?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考察,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在这个基础上对之提出改善的建议。除了引言之外,全文总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规范解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限制公开,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渐突出,为了消除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造成负面影响,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很大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部分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证考察。封存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查询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机关;犯罪记录形成过程中的其他主体为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规范性文书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封存的场所有特定的物理和数据空间;封存的内容是刑事案件全部材料;封存的范围包括不起诉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封存的条件包括无条件封存和有条件封存;封存的启动包括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封存的效力包括未成年人免于犯罪记录报告义务和负责封存人员对犯罪记录应当保密;查询的条件包括办案需要和相关国家规定;查询的程序要求查询机关向封存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保密义务要求其他案件知情人员对案件情况保密。第三部分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缺陷分析。就规范层面而言,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不够清楚;对违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行为缺乏监督和制裁;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就非规范层面而言,犯罪记录容易以各种非正规方式泄露;司法机关的教育矫正工作容易导致犯罪记录的公开化;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仍然面临种种障碍;犯罪记录封存机制缺少被害人的参与。第四部分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首先,立法机关应该完善刑事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记录封存的查询主体和条件以及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不能构成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同时,涉及相关职业或者职务和涉及户籍、学籍和人事档案的法律应该作出修改,规定犯罪记录已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求职、入学等方面不受影响。其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建立被害人谅解制度和宣传“宽恕、回归、平等”的修复性理念。最后,司法机关可以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通过删除犯罪人个人信息、销毁相关法律的文件的方式,将已封存的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彻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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