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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作为一种古老的犯罪形式,由于人们思想观念的守旧,许多人对其讨论甚少,甚至可以说是谈性色变。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性观念逐渐开放以及对性的看法价值追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关于性犯罪的方式也有了具有时代特色的更迭。犯罪分为两种,主要是法定犯和自然犯。强奸罪作为一种法定犯罪,自人类诞生以来,性意识萌芽就开始有了。按照圣经记载,自上帝开始造人,把人分为男人和女人,亚当和夏娃偷吃禁果,性就一直伴随着我们左右。针对新的犯罪时期犯罪形式发生的新变化,我们需要不断进行研究进而弥补法律的漏洞。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首先进行强奸罪综述,从强奸罪的定义以及构成要件角度展开分析,研究我国域内当前对其定义的缺陷之处,对比域外的相关立法规定,以及随着社会发展,反思我国强奸罪界定的不足之处,对其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其中人们理解存在障碍的部分进行深入剖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研究,结合相关案例,以及最高院的一个批复性文件,对“明知”问题进行探讨,以及采用何种方式达到被害人权益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利益的最大平衡。第三部分是对强奸罪主体的研究。在男权社会,大男子中心主义下,我们想当然的认知是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只会有享受,并不存在受害一说,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不断提升,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时有发生,男性受到伤害的案例越来越多,因此关于法律条文的修改呼声也是越来越高。第四部分是针对同性强奸问题愈发严重的问题进行研究。当前赞成同性恋合法化的国家从无到有,渐渐增加,各国在其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人人平等相关规定,既然人人平等,少数人的合法特殊性权益我们也应当进行维护,具体在法律中如何体现需要立法者和法学家不断的论证。第五部分就是针对以上提到的几个方面的问题,针对当前立法层面的不足和缺陷,提出相应的立法修改建议,以期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力打击,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