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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在网络传播广泛性的影响下,此种犯罪行为给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的极大的威胁。加大对此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本文以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概念为基础,分析了此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学特征,并列举了几种典型的犯罪形态。在此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与该种犯罪行为相关的几个问题,得出了以下多项结论:第一,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与其他类型的诈骗犯罪行为相比有其特殊之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网络管理秩序以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行为方面,与普通诈骗犯罪行为大体相同,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的无界限性,因而该不特定多数人的范围要比一般的诈骗行为广泛得多。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本文赞同:犯罪所得计算应该以犯罪既遂与否作为分界点进行讨论,按照犯罪总额说来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而在虚拟财产认定方面,则应以财产所转换的实际价值来统计;在主观方面,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因此结合客体的不同情况对主观意识进行分析;在犯罪主体方面,由于网络时代的特性所致,青少年参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因而网络诈骗犯罪的主体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与特点。此外,在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类型的其他犯罪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二,通过对案例分析,对于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的相关问题得出了几个结论。一是认为多数的网络诈骗可以成立犯罪集团;二是对于共犯之间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应该采取折中说的观点,从帮助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具体作用进行分析来判断具体的责任划分,三是结合实践中案件的实际,需要承认片面帮助犯的存在。第三,在犯罪管辖方面,应该在坚持现有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第四,针对网络诈骗犯罪法律规制的完善,认为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设立相应罪名、以强化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规制,加强对网络诈骗犯罪侦查打击和网络监管,并在全民范围内强化网络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