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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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在理论上具有很好的研究价值,它代表着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一个里程碑,无论是在数人侵权的行为模式上,还是在对数人侵权责任的责任分担上,它都有其“特立独行”的一面。它作为《侵权责任法》总则中数人侵权系列法条的压轴法条,与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一并构成了完整的数人侵权逻辑体系,这个体系体现了立法者的用心,凝聚着立法者对数人侵权理论研究的结晶,是理论界学者与实务界法官共同打造的符合当下数人侵权案件需要的黄金法条组合。作为成员之一的第12条,它是唯一一个承载着“按份责任”的法条,也正是由于“按份责任”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使得第12条的“分别实施”有着可以扩大或限缩解释的理论价值,也使得第12条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有了理论探讨的余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类型的案件,在整个侵权责任纠纷这一大案由项下,其案件数量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与《侵权责任法》结合在一起,在判决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统计资料表明了全国法院审理道路交通安全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案件中,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的调研资料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案例统计资料可以看出,两车相撞致第三人(包含乘客或车外人)受损的类似案件比比皆是。在对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出现了诸多争议,有的人认为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有的人认为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众说纷纭。当机动车交通事故遇上《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时候,数人侵权领域的诸多问题可以通过一个又一个的典型案例浮现出来。把《侵权责任法》第12条适用的案件类型做以限缩,将其限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后,再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分段拆解,将其拆解成“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同一损害”和“责任分担”四个方面,对应着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行为主体、行为模式类型、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和责任分担四个方面,对其分别具体分析后可以得出相应的结论。对“二人以上”的理解,主要通过法律适用的方法得出了二人以上仅指侵权行为人的结论;对“分别实施”的论述,主要采取案例列举法。此时,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行为模式上将会呈现出类型化的特征。这种类型化的交通事故案件有助于回答数人侵权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如在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共同过失和过失的共同它们之间存在的合理性与否、它们之间的区别和适用条件等等;在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方面,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共同实施与分别实施它们二者的联系与区别等等。在对“同一损害”的论证中,通过列举典型案例和特殊案例,进一步说明同一损害的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在“责任分担”方面,从不同的角度衡量“过错”、“原因力”、“合理的可预见能力”等等责任分担的考量因素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顺序。综观以上各种要素,可以运用思维导图的方式,从四个方面一步步限缩法条的适用范围,用案件类型化方法和法条排除法总结《侵权责任法》第12条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适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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