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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案件处理,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规定,将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刑事普通程序,二是刑事简易程序。立足于实践来看,上述两种程序基本上涵盖了大多数刑事案件,从程序设置上来看,后者更为简洁,其主要体现在刑事简易程序所需经过的司法程序相对较少。基于经济因素的作用,社会大环境也在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轻微刑事案件数量在逐渐上升,该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基于上述两种程序,则显得较为繁杂,我国现行设置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满足该种案件的处理需求,故而,为促使此类“案多人少”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在根本上,必须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加强刑事速裁程序的应用。2014年8月,经全国人大授权,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在国内十八个地区相继开展开来,而后,最高检联合其他三部门颁布了有关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就试点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指导。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由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此类案件达到了56420件,涉及到相关人共58500人,基于该程序的应用,起诉周期得到了大幅度缩减,从最初的均值20天缩减到5天,整体效率较高。全新诉讼程序的应用促使诉讼效率得到极大程度的提升,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了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完善工作。2016年6月、7月,深改小组相继审议并通过了有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就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为认罪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了详细方案。同年9月,人大常委会在第22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了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试点决定,并授权两高院执行相关工作,在该决定中,速裁程序改革被纳入其中,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重点内容,试点地区仍是之前确定的18个地区。为了对我国刑事速裁程序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使得促使相关立法制度得到有效完善,在本次研究工作中,笔者就有关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知识予以分析,就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并积极借鉴,立足于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明确国内在刑事速裁程序应用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就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