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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把大数据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大数据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其带来的巨大效益和潜在风险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换句话说,互联网正在改变整个世界,当然,金融也被包括在其中。其实,自诞生那一刻起,互联网就与金融息息相关,共同发展。早在1997年,世界知名电子商务领域专家玛丽·克罗宁(Mary Cronin)就在其撰写的《互联网上的银行与金融》中深刻地描述当时美国的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场景。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宏观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战略安全。从中观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制度变迁。从微观而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中小企业以及普通平民大众的投资理财甚至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问题表现突出:一是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是金融,依旧存在着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二是互联网金融面临严重的技术安全风险。三是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体制机制不健全。特别是在中国,虽然政府将互联网金融具体的监管职责划分给相关部门,但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意见却迟迟没有出台。当前,P2P“跑路”事件频频发生,一些众筹融资项目正面临着“非法集资”风险等等。为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从制度变迁的视角研究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与欧美发达市场金融体系相比,中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目前正处在初级阶段,对一些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不同的见解。本文基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随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不断融合,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正变得越来越模糊。其实,无论是传统金融的互联化,还是互联网公司的金融化,其金融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泛指一切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融资的行为。制度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新制度潜在利润与旧制度难以克服的障碍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制度变迁的现实条件。不断递增的报酬、较高的转换成本、组织学习和政府管制是导致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原因。在互联网金融制度变迁过程中,需要经过金融制度外部力量的介入、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为适应外在竞争积极转型升级、中国金融体制内部需求而引致的变革、推进中国金融体系顶层设计以及全面系统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等步骤。金融中介理论、金融功能理论、金融脱媒理论、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普惠金融理论以及分享经济理论等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舒尔茨以及诺思等的制度变迁思想为互联网金融的制度变迁提供了理论依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优路径是将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两者共同作用,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形成诱致性制度变迁要经过不断试错与调整、建立新的话语体系以及正式制度的确立与合法化。强制性制度变迁需要经过认知结构的改变、利益各界博弈的调整、正式制度的确立以及合法化压力、相关制度以及结构的调整以及反复性实践这几个方面。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发展的初期,发展的各个方面都不是很成熟。但是,不能因为发展不成熟就放松对其进行监管,而应当在为互联网金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同时,适时推进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从美国、英国、德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实践来看,较为宽松的监管环境、规范的行业自律、完善的征信体系、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的具体法律法规等是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从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来看,诱致性制度变迁导致后续制度供给不足,从而引发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风险频发等事件,从深层来分析主要与互联网金融内部风控能力不足、外部监管缺失以及行业自身发展欠规范等有关。同样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强制性制度变迁,可能存在政府监管过严、企业发展受限、个体福利受损等问题,并有可能面临着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风险、意识形态的刚性风险、官僚机构问题风险、集团利益冲突风险与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风险等风险问题。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作用,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宏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并着重加强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领域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