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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制定民法典步伐的加快,许多学者将目光转向了民法各编体系的研究。侵权法编就是其中一个重点和热点问题。除了有关侵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争论外,侵权法具体应该如何规定则是另外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后一个问题中,有关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更是争论的重中之重。可是,在检索资料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学者们在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研究时大多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了如何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理论设计上,忽略了对特殊侵权责任固有本质特征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研究,使其所归纳的一般条款的分量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进行立法,避不开对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只要作规定,就不可避免的要对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和类型进行探讨。在笔者看来,利用历史的和归纳的分析方法,我们确实发现了特殊侵权责任制度独立于一般侵权责任制度的价值,也即特殊侵权责旺制度有其固有的、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的特征。所以,对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的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因此,笔者想用哲学的、比较法和历史法学的分析方法,对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 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正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的意义。本部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是对法律一般条款化的涵义进行定义,以界定要探讨的范围;其次,阐明了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的理论基础;最后,论述了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的意义; 第二部分为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化的立法模式。在这一部分,笔者研究了法国、德国和荷兰等主要国家民法典中对特殊侵权的规定模式,分析它们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哲学基础,并关注不同模式在不同背景下的实效,以为下文的论述做出铺垫。 第三部分具体探讨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内容。笔者认为,只有认识到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应该具备什么内容,才能对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立法模式做出理性的判断。要分析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内容,又必须从研究特殊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入手。因此,这部分将主要用历史的分析方法来对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应该具有的内容。 第四部分继续探讨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内容,主要研究危险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关系。在笔者看来,危险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中对物责任中的一类特殊形态。以无过错责任为其显著特征。在设置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时候,有必要设置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 第五部分具体探讨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构造,提出以归责原则为中心的两层结构的理论设想。这部分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以是否能很好地展现上述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为标准,对三种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第二,提出自己对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设想;第三,用案例来演示上述设想的实施方式。 最后为文章的结论。本文认为,侵权法编在对侵权责任进行规定时,应该采用一般条款的模式。鉴于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的区别,该一般条款事实上应该有两个一般条款组成:一般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以归责原则的不同,呈现出两层结构的特点,即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特殊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和以危险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创立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模式,有利于满足日益发达的中国经济对特殊侵权责任立法不断增长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