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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是关乎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合理地介入,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政府的责任是适度的而不是无限的。现阶段也正是由于政府的责任不清导致了社会保障中“有保障的更有保障,没保障的仍没保障”等现象的出现,即政府社会保障行为的越位与缺位并存。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越位表现为过度干预和过度保障。政府越位导致社会保障资源的浪费是不应该的,但相比之下,缺位的问题则更为严重。政府的缺位表现为五个方面:1、观念不合理;2、结构不健全;3、对象不全面;4、历史债务未偿还;5、缺乏有效管理,制度漏洞多。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责任越位与缺位的问题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首先是社会保障过渡时期自身特点所致。长期以来,同二元经济结构相适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二元特征,在城市建立了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则实行家庭保障与集体救助相结合并以前者为主的保障制度,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尚未在农村正式建立。这一情况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导致农村社会保障长期缺位的根本原因所在。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它的运行也需要一定的成本,包括行政经费,执行公务所需的物资,行政人员的薪酬福利等,政府自身利益的满足也是政府行使公共职能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在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过程中,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常常被当作或转化为政府自身的独立利益及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这样就导致政府行为的越位或缺位。再者,政府的社会保障行为缺乏非政府力量的有效制衡。公共管理学认为供应公共物品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但这不意味着所有公共物品都应由政府提供,只有那些公共性高,非政府力量无力提供的公共物品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