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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收治是精神卫生领域的一个重要制度,其中强制收治问题由于可能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公共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更是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的收治处于一个“应该收治的未被收治,不应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造成了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的不断发生和正常人被错当做精神病人错误收治的“被精神病”事件的产生,这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要。目前我国尚缺乏一部统一的立法层次高的法律来对这一方面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精神病人收治的管理处在一个比较分散且立法层次较地局面,根本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就显得十分迫切了。《精神卫生法》应开宗明义地承认精神病人自愿收治为首要原则,非自愿收治为例外,只有在满足非自愿收治的标准下,按照严格的非自愿收治的程序才能进行。针对非自愿收治,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精神病人,划分为保安性强制收治、保护性强制收治和救助性强制收治。而且,对于精神病人监管人的监护职责也应该有更加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监管人不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职责过大的情况。为了防止错误收治的出现,还应该设立中立机构,保障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权利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