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我国《刑法》将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拉开了用刑罚手段制裁危险驾驶行为的序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情形,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均可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见,我国法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日趋完善。然而,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认定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笔者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二十年的交通警察,结合自身工作经验,通过本文对我国现行《刑法》在危险驾驶罪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建议,希望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危险驾驶罪概述,从我国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历程及现状入手,深入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为论述危险驾驶罪认定方面的问题作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国外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现状,借鉴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对比,取长补短,洋为中用;第三部分是我国有关危险驾驶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及表现形式;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建议,包括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把毒驾、客车严重超员、货车严重超载、机动车严重超速等行为均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去;同时细化入罪标准,明确办案程序,加重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充分发挥《刑法》的规范和指引作用;第五部分是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