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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是保障地方立法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的重要理论研究课题,对地方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自2015年《立法法》修订以来,地方立法主体扩展至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迎来新的发展契机,研究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实效对地方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随着立法主体的增加,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会将更多,条件将更为便利,内容也将与公众自身权益更为攸关,这对培养公众关心公共事务,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构建公民社会具有不可估量之价值。本文将借此契机,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实效进行学习研究,期望通过对理论的梳理和例证的调研,探索公众参与机制在地方立法领域执行和遵守的实际情况,总结成就经验,发现问题不足,尝试性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针对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实效进行研究,旨在回归法的民主价值、公正价值,探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途径。笔者首先梳理国内外有关研究现状,明确研究价值和研究理论范式;其次,针对我国当前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的基本情况进行文献研究和实践考察,分析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法律实效基本情况;再次,依据文献研究和实践考察,总结了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从无到有的实质性飞跃和一系列重要成就;最后,依据该项机制运行实况发现不足之处,分析其中缘由并尝试性提出提升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举措。本文研究价值在于法的民主价值和公正价值,其依据在于人民主权理论。笔者尝试运用公众参与阶梯理论和公众参与法律实效评价方法建构本文的理论研究范式,开展学习研究。笔者通过文献研究发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特别是扩大公众参与立法已经从人民期望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在党的指导方针和国家、地方立法中均有规定,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途径。通过对SC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考察,笔者发现该项机制已经取得了从无到有的实质性飞跃,表现在制度供给、参与途径和参与范围上,正处在一个从有到优的关键发展阶段。发展过程必定伴随一些问题,笔者认为最关键、最本质的问题在于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具体表现有四:立法信息公开的不对称、公众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困境、地方部门利益法制化以及公众参与反馈机制的欠缺。从本文结构上看,笔者重点着墨之处是基于SC省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现状考察而引申出的成就和问题,并重点分析了问题形成之原因,即立法分散、公民社会发育不足、地方立法动议权权属限制。文末,笔者尝试性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即规范立法信息公开方式和范围以扩大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构建立法助理制度以提高公众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明确公众意见采纳标准并构建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议虽多有浅薄之处,但自信也有可取之处,期待与各位研究者共同进行学术探讨,希冀对该问题有更深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