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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遭受不法侵害,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诉讼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的诉讼。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后确立了派生诉讼制度,然而该法对派生诉讼的规定,更多地是停留在定义性条款的层面,未能充分考虑司法的种种需求,留下了一些疑惑和分歧,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经常遇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在理论界,对派生诉讼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这些研究要么停留在理论阐释层面,要么是对域外制度的介绍和引入,对当下司法实践中派生诉讼的适用疑难问题仍缺乏充分关注,而这些问题急需以实证研究的方式予以梳理和廓清。本文一方面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派生诉讼相关案例进行收集和统计,利用统计数据对所涉问题进行整理和归纳。另一方面,本文欲通过规范分析,提出派生诉讼相关争议处理所应参照的标准和所需建立、健全的规则。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结合统计案例,对派生诉讼案由定性这一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准确界定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案件审理的基础,而法院对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的判断是从确认涉诉案件的案由开始的。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派生诉讼的案由定性较为混乱,这导致不少法院局限于审查公司是否受到实体损害,忽视了对原告股东是否具有起诉权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阐释。第二部分,通过对派生诉讼的提起数量、原告资格认定、原告股东持股比例等问题的统计分析,发现了以下现象:(1)派生诉讼的提起数量存在不足,这一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激励机制;(2)乐于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并非中小股东,持有相当份额股份的股东方才会提起派生诉讼,而其主要目的是争夺公司控制权;(3)司法实践中对原告股东资格的认定依据是工商登记,且股东对股份的持有应符合“持续持有原则”。第三部分,本部分通过对派生诉讼中被告人身份的统计,旨在探索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侵害公司利益的“他人”所包含的范围。从学理上看,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他人”的认定,有过宽之嫌疑。本部分对“他人”的应有之意作出了阐释。第四部分,本部分统计了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对提起派生诉讼所产生的影响,并分析了立法上对前置程序的设计缺漏、前置程序的形式和内容要求。此外,本部分对应当适用前置程序豁免规则的情形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第五部分,派生诉讼的提起要求侵害人对公司“造成损失”,司法实践中对“造成损失”的解释局限于实际损失、金钱损失。本部分通过研究认为:“造成损失”可以扩大解释为“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危险状态”,对公司所受损害的救济模式也应更加灵活。第六部分,对完善派生诉讼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首先,应完善提起派生诉讼的激励机制;其次,应建立、健全派生诉讼的和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