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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更新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更好的适应并满足了社会的发展所需,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落实提供了又一法律保障和实现途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更是新的和必须的要求。但具体适用中会发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亟需我们的探索和完善。本文中,通过对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中涉及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希望对国家赔偿法中只是涉及而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更进一步的说明,来使更多的人加大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对其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应用问题有清晰的认知,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有一个法律指引,对法律后果由一个清晰可知的预期。希望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精神利益,也可以帮助他人来保护其合法的精神利益,使其法律诉求更加合理可行,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更能体会和享受到国家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文章整个架构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二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第三部分阐述了国外立法中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精神利益与维护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自由间的平衡。即一方面应使受害人受到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得到抚慰;另一方面,又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导致一般社会成员承受过重的赔偿负担而影响其行为自由。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今年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基于这两种观念间的平衡来受到适当的限制。精神损害赔偿是个棘手、复杂的问题,又是司法实践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数额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虽然不能全额支持,但也会支持绝大部分。这就是在诉讼关系当事人普遍存在的所谓的“打折心理”。这种心理实在是要不得的,如果当事人这样做的话,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增加自己的诉讼费负担,而不会得到法官对诉讼请求的支持。文章中论述了该如何来确定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并以此来客观理性的指导自己的诉讼请求来抚慰自己的精神损害。为了有效保护人格权,我国民法应该多多学习借鉴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方法,尤其要学习德国修正案,以及瑞士民法典的经验,对我国的公民人格权利加强保护,健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不法行为侵害人格法益导致的精神损害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