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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与业主的生活利益休戚相关,安定和谐的环境不仅表征着一个小区的品味高低,甚至进而影响着一个城市形象的提升。面对小区内部业主之间、业主与自治团体之间纠纷不断的现实,立法上对此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地反映,理论上关于业主成员责任也缺乏专门性的研究探讨。业主成员责任是业主责任的下位概念,主要是从侵害住宅小区共同利益,或侵害其他业主成员权益所应承担责任的角度而言的,它是业主违反成员第一性义务后应当履行的第二性义务。业主成员责任的提出旨在促进城市住宅小区共同生活秩序的稳定,保障居住环境的安定与和谐。本文在内容上和体系上都有一定创新,提出“成员责任”这一概念,并借助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传统大陆法系中的社员罚制度找到理论源头进行分析,认为业主的成员责任就是社员罚制度在住宅小区自治团体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作为住宅小区共同体自治权力的衍生物,成员责任的承担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对业主权益的一种减损,这种减损必然进行正当性的考量,本文以矫正正义理论为基础,分别以利益衡量、法经济分析等方法论证成员责任的正当性。通过详细分析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现有立法资料,整理归纳具体的成员责任类型。在具体的责任形态中,成员的强制退出制度在外域立法已经十分成熟,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却付之阙如,本文从前期控制的角度分析得出该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随后针对制度适用的具体环节进行妥当性的设计。笔者希望这一领域的探讨,能够对完善我国《区分所有权法》,理顺业主与住宅小区自治团体之间的协调关系起到积极意义,并为司法实践中处理业主成员责任问题提供一些思路,更期望能够抛砖引玉促进学界对住宅小区业主成员责任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