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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结社革命”的背景下,在全世界范围内,社会团体作为市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和公民结社权的直接体现,在社会调整机制方面显现出极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在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而作为结社权意义上的社会团体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阶段有着更深层次的涵义:我国长期处于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专权体制,行政权力深入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公民并不存在自由结社的权利。在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体制发生深刻变革后,公民被压抑已久的对结社的渴望犹如喷涌的洪水得到释放,社会出现大量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而社会团体的出现对我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政府行为的方式等方面产生了极大影响。但是,作为结社自由保护的最重要屏障——《结社法》却一直欠缺,而原有的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首的各种法规、规章、条例中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结社的需要,公民的结社要求无法获得法律的认可。这一现象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非法社团”的大量存在。立法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民结社权利的实现。如何完善我国的社团立法,这首先得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对立法目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等方面作理论研究。本文正是以这为出发点,通过发掘社团立法背后深层次的东西,并结合我国社会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期能够从法理的角度对完善我国社团立法提出建议,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营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和谐统一。本文的写作是按照这样一种进路来进行论述的。首先,将社团置于市民社会语境下进行考察和审视,因为之前我国学者对社会团体的研究是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为起点的,通过社团在市民社会中的作用来揭示社团是市民社会的基础,社团的存在有其价值和理性。有合理性就必然会有合法性相对。接着,作者对社团的合法性作了论述,社团的合法性是作者对我国社团发展状况描述的切入点。在这一部分中,作者以马克思·韦伯和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为线索,将社团的现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