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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在监管层的大力扶植下,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获得了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根据Wind对2010年上市公司发布的中报统计数据显示,机构持股市值已达到7.74万亿,其占流通股A股比例已达49.59%,机构投资者的参股被监管层、中小投资者寄予厚望,他们普遍认为,机构投资者具备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参与上市公司治理,能够充分地发挥股东积极主义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效率,并进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然而,当前我国的现实状况是,伴随着机构投资者力量的日益壮大,上市公司在发布经审计的财务信息之后,又频繁地发布各类补充更正公告对前期已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修改,这些补充更正公告给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国内外研究结果显示,这些“补丁”公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后果,这一矛盾现象也引起了人们对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动机和能力的思考。我国现代公司根植于以政府为主导、以产权改革为导向的经济转轨过程之中,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股权在上市公司中占据了很大比例,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特殊现象。然而,根据产权理论、契约理论等研究结论,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相比于非政府控制企业,受政府控制的企业配置效率和治理效率更为低下,因此,在研究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动因和能力时,必须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特殊股权制度背景。政府控制作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层面中重要因素,其是否在客观上影响了公司层而股权结构因素的治理效果?机构投资者在发挥监督内部控制人作用,并降低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重述时,其是否会受到政府控制,以及受到不同政府层级控制的影响?受中央政府控制和受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在制约机构投资者股东发挥积极主义行为上是否有所差距?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本文以财务重述为研究视角,从宏观层而的终极控制人背景和微观层面的股权结构角度出发,考察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动因和能力是否会受到终极控制人类型的影响,其是否在客观上降低了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概率,进而研究机构投资者是否具备发挥股东积极主义行为的动机和能力。本文的研究发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总体而言,机构投资者能够起到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作用,他们能够抑制上市公司在发布财务信息之后又发布各类补充更正公告的概率,但是终极控制人类型对机构投资者发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大影响,主要表现为机构投资者在受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其在减少上市公司发布补充更正公告的概率方面作用有限;同时,与中央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相比,在受地方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机构投资者在减少上市公司发布补充更正公告的作用上受到的限制更加明显。本文为研究机构投资者的公司治理作用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延伸了现有关于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作用的相关研究,同时,也丰富了现有关于财务重述的相关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引言,阐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可能的贡献以及文章的主要研究思路;第二章分别对国内外关于机构投资者治理效率、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治理作用和财务重述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回顾;第三章介绍美国与我国的财务重述背景、机构投资者的产生与发展及政府控制理论;第四章提出研究假设,介绍样本筛选和变量选取过程;第五章是实证结果检验及分析;第六章为研究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