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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婚姻成为法律调整的对象。目前法律对于婚姻关系之成立有两种立法主义,即事实婚姻主义和形式婚姻主义。在形式婚主义下,无论采用法律婚还是仪式婚主义,都会产生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而造成事物形式与实质相冲突,具有目的性、现实性、公示性和违法性的特征。我国法律仅承认经过结婚登记的婚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由此产生了种种法律问题,因而使得该不该保护和如何保护事实婚姻这一问题不可回避。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事实婚一般发生在采取登记婚主义或仪式婚主义的国家,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相关立法规定进行比较,并从各国法律形式、立法重心、法律效力、财产权的处理、扶养请求权、遗产继承权等方面为标准来进行区分。有条件的承认和赋予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为已经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手段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从建国至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主要经历了承认、有条件的承认、不承认、相对承认四个发展阶段。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没有一个明确和连贯的态度;二是规定了应当补办登记,但是没有相关程序性规定并且实际操作性不强。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缺陷,不仅是现实生活的需要、历史传统的推动的要求,更是婚姻法自身的要求。文中提出了相关建议,我国可以规定维持现行的结婚登记制度,有条件地承认非登记婚姻,完善婚姻登记流程,提高婚姻法制观念,并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改变先登记后受理的诉讼方式,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规定财产关系的具体处理,有条件的承认我国事实婚姻,明确事实婚姻的内涵,确定可被承认的事实婚姻的表现形式,对被承认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作出具体规定,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立法制度,推动我国的事实婚姻相关制度进一步发展。